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面向二元结构的城市用地分类改革思考

张晓芾 申客思享会 2021-01-15


中国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上海分院 张晓芾

01

引言

我国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颁布以来,有效指导了我国城市总体规划、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。然而,在实践中也逐渐暴露出诸多问题。尤其是针对特大城市总体规划的适用性也常遭诟病。

目前北京、上海等特大城市在新一轮城市总体规划中,对用地分类进行了积极探索尝试,以"特大类"结构性分区的模式替代了传统用地分类,更加突出城市总规的战略性、纲领性和结构性。也倒逼技术标准进行反思、改革。


02

现行用地分类的症结

目前,现行用地分类结构采用“树型多层级”模式,强调自身的系统性、完整性、连续性。一方面,在规划体系上要覆盖总规、控规等不同层次;另一方面,在过程维度承担了用地统计、规划编制、规划管理的多重作用。

导致了现行的用地分类缺少目的导向和分类意图,造成了①用地统计 vs 用地管控; ②政策意图 vs 开发控制要求;③主导功能 vs 功能兼容条件的三大核心矛盾。一是针对不同的编制用途,现行用地分类既承担了用地统计意图,也承担了用地管控意图,两类要求直接叠加。二是针对不同规划层级,用地分类的政策引导意图和开发控制要求本质上难以兼容。三是面向规划和管理两个环节,编制需要适度留有弹性,管理则需严控负面清单,因此也需要细化用地分类的实施与操作标准。

特大城市总规的用地分类的问题本质上是政策意图 vs 开发控制要求的矛盾。因此,本文对另外两类不做讨论。


03

如何破解

从国外经验来看,基本形成了与规划体系相对的两级用地分类体系。我国也开始了结构性分区的初步探索。因此,需要价值回归,探索二元结构的用地的本土化方式。

国内外规划体系与用地分类体系

目前,总体性规划的表达方式主要包括两类,即以英、美、法为代表的政策性分区和以新加坡、日本为代表的“类用地分区”。考虑到国家标准改革的渐进性,研究重点聚焦与我国体系最为相近的“类用地分区”模式。

各国总体性规划的表达方式

以横滨市为例,其总规层面采用“类用地分区”,共分为4大类,强调主导功能。分区规划分为居住、商业、工业、绿地、其他等,基本对应《都市计划法》中的12小类。新加坡则在概念规划中采用12大类的结构性用地分区,而“总体规划”(*具备开发指导作用),共分为31小类。均采用“非树形”模式,避免一一对应。

横滨市、新加坡市两级规划用地对比

反观国内,“上海2035”从城市用地转向“城市功能区”,强化结构性及主导功能。“北京2035”则从城市用地转向“特大类用地”,简化分类、强化结构。值得注意的是,北京、上海均开始嵌套城市政策区概念,如北京的“绿化隔离地区”、“郊野公园”,如上海的“产业基地”、“产业社区”等。

北京、上海新一轮总体规划用地分类

因此,用地分类标准修订的核心思路,应调整用地分类内涵,解除 “排他性”衔接逻辑。并建立用地衔接兼容标准,明确衔接的兼容规定与要求。


04

用地分类改革的思考

1、用地分类应从“技术标准”到“政策工具”,弱化工具理性,强化核心管控意图。

2、用地分类标准需要解锁“树形结构”,并开始“渐进式”改革,探索以“类用地” 表达战略性、结构性。因此,结合我国现状,研究建议增加“特大类用地”,覆盖城乡全域用地范畴,作为大、超大、特大城市编制城市总体规划的技术手段。

“特大类用地”与现行用地分类的对应关系

3、留有接口,完善衔接传导的“规则探索”。建立“新”—“旧”地类的衔接标准,构建兼容性的方式,以非全闭合逻辑向下衔接细化。


最后,感谢袁鹏州在本课题中的支持。

本课题仍学术层面的研究、支撑、探索,在理想与现实之间还有很长的路要走。目前,全国用地分类标准正在修订,欢迎大家交流、探讨。

专家点评

中国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院长 杨保军:

       这个课题研究的比较细,研究的思路也不错。我就强调两点,第一,在城市层面也可以引入“主体功能区”,提倡功能混合。第二,新的用地标准和以前标准的对接,和国土土地出让制度的对接需要考虑。

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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